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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官也可以注册商标吗

作者:瑞祺咨询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10-18

随着科技的发展,知识产权在我们的生活中随处可见,因此小编以著作权和商标权为例,从人体五官即视觉、听觉、嗅觉和味觉的角度,介绍我们身边的知识产权。

 

1、视觉上的知识产权

眼睛可以说是人类最重要的感觉器官,因为人们从外界接收的各种信息中80%以上是通过视觉获得的,因此不论是在著作权还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大多数也以视觉上的区分为主要依据,例如《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九类作品和《商标法》第8条规定的商标组合要素等。

2、听觉上的知识产权

口述作品、音乐及戏曲作品等都是构成著作权保护的对象。在实践中,审判人员通常通过对比两种作品的旋律来判断其是否侵权。该类侵权可以分为有意趋同的典型的故意侵权和无意趋同的无意侵权。需要注意的是无意侵权尽管是潜意识里将熟悉的旋律误当做自己的灵感创作在作品,其不具有主观恶意,但只要超出了“合理使用”的限制,仍可能造成侵权。

我国的声音商标申请始于2014年5月,实践至今,已经将近五年。但是,申请成功的案例也并不十分多见。毕竟作为商标的一种,其最重要的一点就是符合“显著性”。对于声音商标而言,其显著性就要体现在,当消费者听到某段声音时,能够意识到这是商标,并且能够知晓其所指向的商品来源。对声音商标“显著性”的判断,可以考虑两个方面:第一,考虑声音的内容。声音所表现的内容与所要使用的商品联系越不相关就说明该标识越具有显著性。第二,考虑声音的长短。对于过于短小或简单的声音片段,很难认为具有显著性,除非经过长期使用获得了某种“第二含义”,例如QQ和微信接收消息的声音。

3、嗅觉上的知识产权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对嗅觉感知加以保护,世界上的多数国家和地区也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在荷兰曾经发生过香水著作权案,不仅得到了最高法院的认可,而且随后荷兰1912年《著作权法》第10条就对其保护加以规定。但是这样的保护是否合理还有待考量,毕竟嗅觉的个体差异显著,并且其区分度也十分有限,如果对香水的气味加以著作权的保护,势必会造成香水行业的垄断,影响香水行业的发展。

嗅觉商标,即通过嗅觉来识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气味如果想要成为商标其存在的前提是与产品的不相关性,这样才能符合商标的固有显著性。例如,美国的申请者在打印机上注册柠檬气味的商标,被专利商标局认为具有固有显著性。英国的申请者在飞镖上注册了苦啤酒气味,在轮胎上注册玫瑰花的气味等。

4、味觉上的知识产权

味觉上的版权,在世界范围内也罕见有保护的案例。味觉商标,即通过舌头味蕾来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见于美国和部分欧洲地区的商标实践,我国目前并不认可。

味道商标注册的最主要的障碍仍然在于味道的有限区分功能所导致的不合理的垄断。作为一种商誉的载体,生产者一般不会将令人产生不适的味道注册为商标,而只会选择那些迎合味蕾的味道(如巧克力的细腻、芒果的甘甜等)注册为商标,而味道商标注册的商品一般是食品(否则消费者难以感知),而这些受人欢迎的味道也是很多生产者都需要使用的,将其授予商标保护就会造成市场垄断。而且相比视觉和听觉,人体能通过舌头感知的味道种类与嗅觉类似,并不是特别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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