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近期遇到一家国内企业因打算对监测到的一件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前南斯拉夫马其顿共和国[1]的商标申请提异议却无法确定异议公告期的商标咨询,在解答该问题的时候,笔者发现马德里100多个缔约方对马德里注册领土延伸至国内保护的国际商标申请的异议公告期有很大差别,且相关法律制度也有很大不同。笔者本次特对马德里联盟各成员国内对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异议公告期制度进行介绍。
根据中国《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2],对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指定中国的领土延伸申请,自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以下简称“国际局”)国际商标公告出版日的次月1日起 3个月内,符合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异议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另外,中国商标局也不再对该商标在国内进行重新公告。
现在摆在面前的问题,也是马上会引起思考的一个连贯性问题是,马德里联盟[3]除中国外的其他马德里成员国[4],是否会在国际局的国际商标公告后对该件马德里国际注册延伸至国内的商标申请重新公告呢?异议公告期又是怎么规定的呢?
截止到2019年12月27日,马德里联盟共有106个成员国,覆盖全球122个国家和地区,共可以指定107个国家/地区[5]。虽然在同一件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包括马德里国际注册后期指定[6]中所有的成员国被国际局在国际商标公告上公告的日期相同,但是各个成员国国内对这两个问题的具体法律规定差别很大,简单总结有如下几种情况[7]:
一、马德里成员国国内是否会重新公告
关于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各成员国是否会在国际局对该件国际注册商标公告之后在国内重新公告,目前马德里联盟各成员国主要有四种情况:1)会重新公告;2)不会重新公告;3)成员国国内无异议程序,无所谓异议公告的问题;4)目前尚未公布是否会重新公告的信息。
虽然存在四种情况,但是绝大部分的马德里成员国都是前两种情况,即会在国内重新公告或不再重新公告。只有很少一部分成员国国内无异议程序,无所谓异议公告期的问题,比如:独联体国家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白俄罗斯,以及阿尔及利亚、列支敦士登、马达加斯加、摩纳哥、BES群岛、库拉索等国家和地区。个别成员国目前尚未公布是否会在国内重新公告,比如:老挝、塞拉利昂、冈比亚。
二、马德里成员国国内异议公告期
1. 异议公告期的起算日期
虽然绝大多数的马德里成员国都会选择重新在国内对马德里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国内申请的商标重新公告,或者选择不再重新公告,即各成员国对于是否在国内重新公告这个问题上差异并不大,但是对于异议公告期起算日期的规定却有较大的差别,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从成员国国内商标主管机关(以下简称“国内局”)重新公告之日起计算,比如:阿富汗、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安提瓜和巴布达、澳大利亚、巴林等;其中,伊朗的异议公告期分两种情况:①若在审查结束后提异议,则只有官方下发临时驳回通知的情况才可以提,期限为官方下发临时驳回通知之日起60日;②若商标被核准注册,期限为自注册公告之日起30日内。
1) 从国际局公告之日起计算,比如:比荷卢、波黑、朝鲜、法国、吉尔吉斯斯坦等;其中,利比里亚的异议公告期分两种情况:①若是在国内审查结束初步审定公告后,核准注册前提异议,异议公告期为2个月;②若是在核准注册后提异议,异议公告期为3个月。
2) 从国际局公告之日次月1日起计算,比如:中国、阿尔巴尼亚、奥地利、克罗地亚、捷克、德国等。
3) 从国内局重新公告之日起第6个月起计算,比如:保加利亚,异议公告期是从国内局重新公告之日起第6个月到第9个月间的三个月。
4) 从国际局公告之日起3个月起计算,比如:冈比亚。
5) 从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收到临时驳回通知之日起计算,比如:阿塞拜疆。
6) 有两种起算日期计算方式:一种是国内局将国际局的公告页在国内商标公报上公告之日起;一种是将国际局的公告页在国内(主要、核心城市)法院公告之日起计算,比如:格鲁吉亚,异议公告期为从国内局将WIPO公告页在格鲁吉亚知识产权中心公告页上公告之日起3个月,或将WIPO公告页在姆茨赫塔城市法院公告之日起 1个月。
7) 从国内局重新公告之日后第一个工作日开始,比如:墨西哥。
8) 从国内局下发临时驳回通知之日起,比如:土库曼斯坦。
2. 成员国国内异议公告期的期限
马德里各成员国对马德里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国内申请的商标的异议公告期限的规定与对于异议公告期的起算日期的规定一样,差别非常大,并且没有规律可循,可以简单归纳为如下几种情况:
1) 与中国一样,按月计算,这样的国家占绝大多数,但是具体几个月,差别会比较大。公告期的期限分为:1个月、2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12个月。
2) 按工作日计算,比如:阿富汗,异议公告期限为自国内局重新公告之日起21个工作日。
3) 按自然日计算,比如:巴林、巴西、古巴,异议公告期限为自国内局重新公告之日起60日;
4) 没有固定的异议公告期。没有固定异议公告期的成员国及对应的异议公告期规定如下:①塔吉克斯坦,从国际局公告之日起在国内局的审查期限内都可以提异议;②乌克兰,从国际局公告之日起在不晚于国内局对该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下发注册决定前5日内都可以提异议;③越南,从国际局公告之日起至该马德里国际注册申请被国内局核准注册前,都可以提异议;④纳米比亚和美国,除了两国规定的正常异议公告期限(分别为2个月和30日)外,还可以在官方许可的时间或国内局核准的延长期限内提异议。
3. 成员国国内异议公告期是否可以延期
在中国,不管是直接向中国商标局提交的国内商标申请,还是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国内保护的商标申请,若利害关系人要对某件商标提异议,必须在公告期间内提出异议申请,过了公告期,则只能等待商标注册后通过无效或撤销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均不可以对异议公告期申请延期。在国外其他的国家和地区,尤其是在英美法系的国家和地区,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菲律宾、中国香港、澳大利亚等,通常情况下,国内商标法中都有异议延期的法律规定,即异议人都可以对已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延期,具体延期时间和次数各个国家有不同的规定。
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各成员国国内也对公告期是否可以进行延期进行了规定,部分成员国可以延期,部分成员国不可以延期。其中,可以申请异议延期的成员国也主要是英美法系的国家,比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新加坡、澳大利亚、新西兰,也有部分英美法系的成员国不可以延期,如:印度。
但是,若某成员国国内局核准的异议延期期限超过马德里注册的18个月最长审查期限,即异议可能在马德里国际注册的最长18个月法定审查期限后提出,则须在18个月的审查期限截止日期前通知国际局[8]。
众所周知,商标异议制度,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商标注册申请人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公告的商标提出不同意见,请求商标局撤销对该商标的初步审定,由商标局依法进行裁定的制度。异议程序,也是商标注册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使商标注册程序处于公开状态,有利于在先权利人(含在先注册商标权利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加剧,商标抢注、搭便车、傍名牌等商标侵权行为近些年来日益频发,已严重危害企业的无形资产。保护注册商标刻不容缓,因而全球商标监测对企业来讲重要性也日益加增,通过全球商标监测,可以帮助企业及时了解目标商标在全球的注册申请动态,以随时发现明显的海外商标抢注情况,并进行及时处理。另外,全球商标监测还可以帮助企业发现和了解包括同行业或竞争对手在内的商标申请动态,以便适时调整企业的经营战略,应付激烈的市场竞争,追赶、超越竞争对手,在商战中永占先机,立于不败之地。
由于马德里注册的费用优势,越来越多的国内外企业在进行全球商标布局时会选择马德里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商标数量近年来也持续增长,尤其是中国,近些年来出现了爆破式增长[9]。在公告期内提异议或其他反对措施以解决全球各国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领土延伸至国内保护的商标的情况也会越来越多,因而对马德里国际注册的商标在各成员国内的异议公告制度,尤其是异议公告期期限相关规定的了解就显得尤为重要。通过理解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在各个成员国国内的异议公告期期限和起始日期,便于企业随时轻易地了解对全球通过马德里途径注册的商标提异议的具体期限,以更为主动和有效地解决全球商标抢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