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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修法大家谈|《商标法》第6条条文梳理

作者:瑞祺咨询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03-19

《商标法》第四次修订专题 — 条文梳理

 

 
 
 

 

时值《商标法》第四次修订之际,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IP颖响力”公众号推出“《商标法》第四次修订专题——条文梳理”。对2013年《商标法》修订后的所有条文逐一进行历史梳理,内容包括现行《商标法》各条款在1982年《商标法》和三次修订中的演变,与每一条款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立法机构的说明,相关典型案例中的条文适用,以及针对相应条文的学术研究成果。我刊将陆续刊载相关内容,敬请期待。

 

《商标法》第6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1

商标法历次修改与条文内容

 

 

文本

备注

1982年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第5条)

 

1993年

未修改(第5条)

 

2001年

未修改

因为2001年《商标法》在第五条新增了“共有商标”的规定,本条在《商标法》中从第5条移到了第6条。

2013年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国家规定”修改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商标法实施细则(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1、1983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4条规定: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申请药品商标注册,应当附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的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

 

2、1983年《烟草专卖条例》第16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没有注册商标的产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

 

3、1984年《药品管理法》第41条规定:除中药材、中药饮片外,药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

 

注册商标必须在药品包装和标签上注明。

 

4、1991年《烟草专卖法》第20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5、1999年《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

 

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

 

6、2001年《药品管理法》修订,删除1984年《药品管理法》第41条关于药品强制注册商标的规定。

 

7、2002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条规定:《商标法》第6条所称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

 

8、2015年《烟草专卖法》第19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

 

禁止生产、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烟草制品。

关于第6条规定及其修改的相关解释

 

1、关于自愿注册为原则、强制注册为例外:自愿注册是商标法规定的基本原则,但是,由于某些商品直接影响着人们的身体健康甚至生命安全,或者影响着国家的利益。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安全,法律于自愿注册的基本原则之外对某些商品规定了强制注册。凡属于这类商品的商标必须注册后才能在市场上销售。根据1999年4月30日发布、1999年4月30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7条规定:“国家规定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人用药品和烟草制品,必须使用注册商标。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其他商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当时规定这两类商品的强制注册,是由这两类商品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的,因为这两类商品都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及生命安全,为了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生命安全负责,法律规定了这类商品的强制注册,通过商标的注册和管理对这两类商品进行监控,保证其质量。

 

凡国家规定需强制注册的商品,必须申请注册商标,经过商标核准注册后方可在市场上销售该商品,未经注册的不得在市场上销售。[1]

 

2、关于自愿注册为原则、强制注册为例外:商标自愿注册原则是商标法的基本原则,即生产经营者使用商标不以该商标已经注册为前提,是否申请注册,由生产经营者根据自身的需要决定。但对于某些需要特别强调来源的商品,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要求其必须使用注册商标,这时,商标使用人必须申请商标注册,经核准注册后使用,未经核准注册的,该商品不得在市场上销售。这就形成了商标强制注册。商标强制注册是商标自愿注册原则的例外。

 

需要进行强制注册的商品范围由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目前,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只有烟草制品类。《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20条规定,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生产、销售。[2]4

学术探讨

 

1、陆贺本: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又称为商标全面注册制度,是指使用的商标必须注册,未经注册的商标不得使用。我国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形成于特定的历史时期,对于通过商标监督商品质量起过一定的作用,但在计划经济时期,实际上它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改革开放之后,我国虽然对大部分商品采用自愿注册原则,但对少部分商品仍实行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商标强制注册便于行政管理,但就商标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来说,应当遵从权利人的意愿,因此,我国理应废除商标强制注册制度。[3]

 

2、韩景峰:根据现行商标法的规定,我国商标使用的管理分为如下几个方面:第一,注册商标使用管理,即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或者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或者自行转让注册商标,或者连续3年停止使用,商标局有权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二,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管理,即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的,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不同情况,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以罚款,或者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第三,商标强制注册使用的管理,即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违反此规定,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可以并处罚款。[4] 

 

参考文献:

[1] 扈纪华、孙晓青主编:《新商标法释解与操作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19-20页。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解读》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12页。

[3] 陆贺本:《商标强制注册制度应当废除》,《中华商标》2003年第7期,第21页。

[4] 韩景峰:《管理思维下我国商标法发展与变革之反思》,《知识产权》2011年第10期,第38页。

文章来源:IP颖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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