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23日,被告冷君注册在酒上的“法拉利”商标是否侵犯了意大利法拉力公司注册在汽车上的“法拉力”“Ferrari及跃马图形”商标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一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以及冷君等构成商标侵权,须赔偿法拉力公司人民币200万元。
法拉力公司是举世闻名的赛车与运动跑车的生产厂家,总部位于意大利,由恩佐·法拉利于1947年创办。早在上世纪90年代初即进入中国市场,在中国市场拥有较高的声誉。自1991年开始,法拉力公司即在中国申请(或通过国际商标注册领土延伸至中国)、注册了一系列“法拉力”“法拉利”“Ferrari及跃马图形”商标(第12类商品)。2004年2月10日,冷君向商标局申请第3906596号“法拉利”文字商标,2007年1月28日获得注册,核定商品为第33类“葡萄酒、酒(饮料)”等商品。2008年12月10日,被告冷君投资设立被告法拉利酒业公司,开始运营“法拉利”葡萄酒等酒类商品,从山东烟台定制、国外进口两种渠道购入葡萄酒,并通过华润万家湘府店等商场、超市,以及冷君自行经营的被告恩佐商行进行销售。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法拉力公司商标“法拉力”在冷君申请3906596号“法拉利”商标之前(2004年2月10日)已经达到驰名程度。法拉力公司第G649112号“Ferrari及跃马形图”组合商标在被告销售使用标有跃马形图的葡萄酒时已达成驰名状态。被告法拉利酒业公司、恩佐商行、冷君注册并使用“法拉利”、使用跃马图、“Falali”用于销售葡萄酒,容易导致混淆,致使上述两枚驰名商标的注册人原告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长沙中院一审判决:一、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被告冷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涉案侵犯原告法拉力公司第743664号、第G649112号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具体包含:立即停止生产与销售标识“法拉利”、“FALALI”、跃马图形商标的葡萄酒等酒类商品;二、被告湖南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湘府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标识“法拉利”的葡萄酒;三、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法拉利”字号;四、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被告冷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法拉力公司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已含合理费用)人民币200万元;五、被告冷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不得使用第3906596号“法拉利”商标;六、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被告冷君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潇湘晨报》上刊登声明,消除因侵权行为造成的不良影响(声明内容需经本院审核,逾期未刊登声明本院将刊登本判决相关内容,费用由被告长沙法拉利酒业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长沙市芙蓉区恩佐酒业商行、被告冷君共同承担);七、驳回原告法拉力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