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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kiwy在华品牌成功异议恶意抢注商标

作者:瑞祺咨询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07-29

基本事实:

异议人:赛格拉尔责任有限公司S E G R A L L S.R.L.

委托代理人:浙江智美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恒迅飞腾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异议人赛格拉尔有限责任公司,外文名称为SEGRALL S.R.L,是一家意大利的公司。异议人旗下“KIWY”品牌主要生产“儿童安全座椅”,在意大利、中国、乌克兰、美国等20来个国家均有注册。异议人第G1073322号“KIWY及图”商标(见下图)于2011年12月22日在中国商标局完成领土延伸,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12月09日至2020年12月09日。

被异议商标第23959608号“KIWY”商标(见图),是由被异议人于2017年05月04日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申请在“婴儿食品,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消毒纸巾,卫生巾带,月经内裤,婴儿奶粉,卫生护垫,卫生巾,婴儿尿布,婴儿含乳面粉”上注册,并于2018年01月20日公告。异议人于公告期内对该商标提出异议申请,请求商标局不予注册该商标。

 

异议人主要理由:

一、异议人商标具有强烈的独创性,被异议商标模仿异议人商标,且大量模仿他人商标,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异议人使用“KIWY”商标在先,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异议人提交的主要证据材料:

1.第G1073322号KIWY商标注册证明

       2.“KIWY”商标在中国使用的证据

       3.“KIWY”商标在国外使用的证据争议焦点:

一、被异议商标是否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七条的规定。

二、被异议商标是否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审理结果:

商标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为“KIWY”,指定使用于第5类“婴儿食品,含药物的宠物用沐浴露,消毒纸巾,卫生巾带,月经内裤,婴儿奶粉,卫生护垫,卫生巾,婴儿尿布,婴儿含乳面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经国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第G1073322号“KIWY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2类“婴儿车和儿童专用手推车;车辆座椅;汽车和其他儿童和婴儿运输工具用儿童安全座椅”等。虽然双方商标英文文字相同,但指定使用商品不属类似商品,因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经查,被异议人注册的多件商标因与他人在先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文字相同而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引证商标文字相同,且被异议人亦未对被异议商标的创作来源给予解释。故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当予以核准。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23959608号“KIWY”商标不予注册。
 

 
二、案件法律意义分析
 

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在先商标的商品不类似,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情况,也不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恶意抢注的情况,也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一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等绝对理由或者相对理由的规定。但被异议人申请注册多件与他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具有较明显的主观恶意。这一行为确实违反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近年来,像这种攀附他人已经形成的商誉,或者其他的一些知名、热门的词汇或者标志,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再转售他人以牟利的行为屡禁不止。而相关权利人却找不到适用的法律条款与之对抗。《商标法》第四条,要求商标申请人要有真实的使用意图;第七条,要求商标申请人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第四十四条要求不得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都可以作为对抗此类情况的法律依据。而在今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作出修改的决定。其中,《商标法》第四条改为“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更加明确了此类案件的法律依据。
 

 
三、代理技巧和心得
 

本案中被异议商标看似并未违反《商标法》中相对理由的条款,但从被异议人申请的商标与异议人具有一定独创性的印证商标文字相同,且有多件商标申请被相关权利人异议的事实看,其实不难推测出其具有恶意的主观。再查阅相关《商标法》中相关条款及其适用条件,并收集相关证据,大大增加了本案代理成功的概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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