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6日,杭州市铁路运输法院对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富阳某公司、陈某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进行在线宣判.
原告是国内某大型纸业集团有限公司,产品有“清风”品牌系列生活用纸。被告是富阳陈某,和他名下的一家纸业公司。公司成立于2008年,由陈某夫妇及其女儿作为股东的家庭型小企业,陈某既是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与总经理,也兼任财务负责人、公司联络员,公司经营规模很小,它生产的纸品品牌叫“清凤”。
被告公司所使用的“清凤”商标,与原告“清风”商标之间仅有极其细微的差别,两商标构成近似。
据了解,被告公司在知道“清风”牌生活用纸的知名度的前提下,在生产、销售的纸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及与原告相应产品高度近似的外包装的装潢,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与原告的产品存在特定的联系,形成混淆。并且被告公司有连续从事生产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
2012年11月28日、2015年5月8日、2017年9月22日、2019年2月28日,短短7年内,其因侵害原告商标权,被给予4次行政处罚。
被告公司的“清凤”纸品及与原告相应产品高度近似甚至相同的包装、装潢,原告要求支付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赔偿金以及原告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100万元。
经法院审理判定:被告公司杭州富阳某纸业公司停止侵权,其与陈某共同赔偿某纸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共100万元,全额支持原告赔偿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