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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修法大家谈|《商标法》第1条条文梳理

作者:瑞祺咨询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03-13

《商标法》第四次修订专题 — 条文梳理

 

 
 
 

 

时值《商标法》第四次修订之际,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IP颖响力”公众号推出“《商标法》第四次修订专题——条文梳理”。对2013年《商标法》修订后的所有条文逐一进行历史梳理,内容包括现行《商标法》各条款在1982年《商标法》和三次修订中的演变,与每一条款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立法机构的说明,相关典型案例中的条文适用,以及针对相应条文的学术研究成果。我刊将陆续刊载相关内容,敬请期待。

 

《商标法》第1条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01

 

商标法历次修改与条文内容
 
 

 

 

 

文本

备注

1982年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1993年

未修改

 

 

2001年

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

①“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修改为“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

 

②“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修改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2013年

未修改

 

 

 

02
关于第1条规定及其修改的相关解释
 
 

 

1、《商标法》第1条确立了商标法的立法宗旨

 

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包括:(1)加强商标管理。(2)保护商标专用权。(3)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4)保障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5)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

 

2、关于立法宗旨几个方面之间的关系

 

表面上商标区分的是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生产者、经营者,实质上是同类商品或服务的不同质量,因此,商标是标示某种商品或服务质量的重要标志。消费者凭着对某种商品或服务的认知和了解,通过商标来区别不同的生产者、经营者,而商品或者服务的生产者、经营者为了使消费者选择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就必然要努力提高产品或服务的质量,以维护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信誉。

 

加强商标的管理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就保护了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减少假冒他人商标的行为,从而减少消费者利益受到侵害的情况。[2]

 

3、关于2001年对本条规定修改的解释

 

2001年《商标法》第1条有三处修改,一是将原商标法中的“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改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这一修改是在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之前就已经修改了的。

 

二是在商标的权利义务主体中增加了“经营者”,即原草案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修改为“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量,维护商标信誉”。这是因为,草案提交常委会审议后,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部门提出,我国商标法既保护商品商标,也保护服务商标,因此,不仅应当促进生产者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而且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也应当保证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条修改为“促使生产、经营者保证商品和服务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这样修改后,商标权利义务的主体扩大了,保护范围也更宽了。

 

三是在“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中增加了“生产、经营者”这两类主体。这是因为在常委会对商标法进行三审的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加强商标管理,不仅为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也包括保障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在本法立法目的中应体现这一内容”。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条文按照常委委员的意见进行修改,加上“生产、经营者”的利益,使保护主体更加明确。[3]

 

 

03
相关典型案例
 
 

 

1、《商标法》第1条与消费者利益保护:谷歌公司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4] 

 

(1)案情

谷歌公司于2012年11月7日提出第11709162号“NEXUS”商标的注册,指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手持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本案引证商标为第1465863号“NEXUS”商标,由案外人株式会社岛野于1999年5月13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自行车用计算机,专用期限至2020年10月27日。

 

2013年9月9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认为申请商标与在先申请的引证商标构成近似,不符合200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01年《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谷歌公司不服该决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商评字〔2014〕第36493号关于第11709162号“NEX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该决定认定: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字母构成及呼叫完全相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便携式计算机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自行车用计算机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决定对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谷歌公司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判决维持被诉决定,谷歌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及被诉决定。二审法院根据2001年《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谷歌公司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

 

(2)裁判援引及适用

最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关于“商标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关于类似商品,该《司法解释》第11条第1款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参照适用上述规定,是否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是认定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28条规定时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自行车用计算机”,与自行车体育运动密切相关;而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为“手持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属于消费电子领域,二者虽然形式上都与“计算机”有关,但功能、用途、销售渠道、使用方式、消费对象等均存在一定差异。

 

另外,《商标法》第1条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利益和生产、经营者的利益均是商标法的立法目的,二者不可偏废。因为在本案中,株式会社岛野出具过“同意书”,明确同意谷歌公司在我国申请和使用包括申请商标在内的有关商标权,表明株式会社岛野对申请商标的注册是否容易导致相差公众的混淆、误认持否定或者容忍态度。尤其是考虑到谷歌公司、株式会社岛野分别为相关领域的知名企业,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谷歌公司申请或者使用申请商标时存在攀附株式会社岛野及引证商标知名度的恶意,也没有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在没有客观证据证明的情况下,不宜简单以尚不确定的“损害消费者利益”为由,否定引证商标权利人即株式会社岛野对其合法权益的判断和处分,对引证商标权利人出具的同意书不予考虑。

 

最终,综合考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标志的差异程度、指定使用的商品的关联程度,以及株式会社岛野出具同意书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认定申请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28条的规定,判决撤销一审、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并指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第11709162号“NEXUS”商标注册申请重新作出决定。

 

2、《商标法》第1条能否作为裁判援引依据:凯克特斯株式会社与商标评审委员会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案[5]

 

(1)案情

被异议商标是第7632047号“.A.D”商标,申请人是普宁市柏德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德公司”)。凯克特斯株式会社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著作权冲突,且柏德公司的抢注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商标局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凯克特斯株式会社不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2014年4月1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商评字[2014]第061716号《关于第7632047号“.A.D”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对被异议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凯克特斯株式会社不服被诉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起诉;凯克特斯株式会社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裁判援引及适用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提到:2001年《商标法》第1条系原则性条款,相关内容已经体现在该法的具体条款中,包括凯克特斯株式会社所提柏德公司大量抢注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主张均可以依据《商标法》相应的具体条款予以规制,因此,凯克特斯株式会社主张本案适用《商标法》第1条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最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4
学者论述
 
 

 

1、杨和义:我国《商标法》第1条规定:“为了加强商标管理,保护商标专用权,促使生产者保证商品质量和维护商标信誉,以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法”。有学者认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法的直接目的,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为了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商标所有人必须保证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进而实现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这一根本目的”。我们认为直接目的和根本目的的划分不科学。因为立法用语中一个“以”字已将该条内容明确划分为前后两段,“以”字之前为立法需求、原因,“以”字之后为立法目的、宗旨。前后二者是手段、原因与目的、宗旨的关系。我国商标法的立法宗旨是“保障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故,从立法目的宗旨以观,我国尚无为保护商标权的专门立法。

 

《商标法》本应是规定商标权的取得、行使、保护问题的专门法,因此,《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应修改为:为保护商标权,并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而制定本法。[6]

 

2、邓宏光:我国《商标法》秉承大陆法系传统,整个法律呈金字塔形,作为塔顶的立法宗旨规定着法律的价值取向,是理解和领会商标法的总向导和总依据,作为塔基的各项具体制度是对立法宗旨的展开和具体化,任何具体制度的理解和执行都不能违背立法宗旨。我国现行《商标法》以加强商标管理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这种立法指导思想作为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已相对过时,由此,我国商标法应逐步淡化行政管理色彩,强调保护商标权和保障消费者利益。因此,我国商标法在进一步修订时,应当修改《商标法》中有关商标权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识行为的规定,并对有关质量保证的相关内容进行调整。[7]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解读》编写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解读》,中国法制出版社2013年版,第2-3页。

[2] 扈纪华、孙晓青主编:《新商标法释解与操作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8-9页。

[3] 扈纪华、孙晓青主编:《新商标法释解与操作实务》,中国商业出版社2001年版,第9-10页。

[4]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最高法行再字第103号。

[5]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6)京行终字第2595号。

[6] 杨和义:《<商标法>宗旨的修改》,《法学杂志》1998年第1期,第44页。

[7] 邓宏光:《从商标法立法宗旨谈商标法的完善》,《知识产权》2005年第5期,第53-5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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