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知发保函字〔2019〕26号
审计署:
《审计署关于申请标示(徽标)登记备案的函》(审函〔2018〕121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有关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登记备案(见附件),并纳入官方标志保护。
特此复函。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2月13日
商标法第10条第4款规定: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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