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VD低电压指令Low Voltage Electrical Products
低电压指令 (Low Voltage pirective, 73/23/EEC) 制订于1973年,为新方案 (New Approach) 指令制订前20年,并且被认为是新方案概念的前身。
LVD 的目标为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低电压设备的定义为额定电压为交流电时50到1000伏特间,直流电时75到1500伏特间的电气设备。广义而言,低电压设备包含消费性产品及设计为在此电压范围内运作的设备。包含家用电器、手工具、照明设备、电线、电缆及管线,以及配线设备等。此指令包含此设备的所有安全规则,包括防护因机械原因造成的危险。
LVD指定欧盟会员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确保在国内市场中销售的电气设备不致危害人民安全,也不会危及国内动物或财产。因此必须做到:
设备必须依照安全守则,以良好方式进行设计
设备必须正确装设及维护
设备必须依设计目的使用
如果设备符合所有会员国认可的特定安全规定,亦即符合这些条款。在不影响其它形式证明下,可藉由参考规定良好设计方式的协同标准,证明其符合性。LVD制订的时间早于CE标志成立时间。CE标志即为近几年由欧盟草拟的这些新方案指令。指令 93/68/EEC 修改了LVD,以符合现今的需求。
根据指令 93/68/EEC,制造厂商或欧盟内的授权代表可拟定一份符合性宣告,在产品上附加CE标志,标示其符合LVD及相关规定。
由产品上市时开始,制造厂商必须将技术文件保留10年,供相关单位进行检验之用。
符合性宣告的内容
「符合性宣告」的一般内容可在指令的附录3(B) 查得。详细说来,此项宣告必须包含:
制造厂商或欧盟内授权代表的名称及地址
电气设备说明
协同标准参考
必要时,必须包含制造厂商或其在欧盟内之授权代表宣告符合性时,所根据的详细说明参考文件
授权委托之签署者的身份证明
产品(首次)获得CE标志年份的最后两位数字
符合性宣告必须以至少一种欧盟官方语言撰写。
技术文件的内容
技术文件必须包含电气设备的设计、制造及运作等详细数据,用以评估此电气设备是否符合指令规定。
因此,文件必须包含:
产品的一般说明
设计及制造图,以及组件、子组件、线路等的图解。
解说前述图面及图解,以及此电气设备运作的说明文件
全部或部分使用的标准清单,以及在标准尚未规定的部分,用以符合安全要求的解决方案。
设计计算及进行检查等工作的结果
测试报告 (由制造厂商或第三单位提出之测试报告)
保管技术文件的单位及地点?
制造厂商或其在欧盟的授权代表,由此产品最后制造之日起,必须保管此文件至少10年,供政府有关单位随时进行检验之用。技术文件亦可以电子方式保存,但前提是必须容易进行检验。如制造厂商在欧盟并无据点且无授权代表,此项责任则属于进口厂商或在欧盟市场销售之负责人。
※ 什么设备需要符合低电压指令?
这里所谓的[低电压]非指3伏、5伏、或12伏。依指令开宗明义第一条的说明:[本指令所称之“电气设备”,系指设计使用在交流电压50V~1,500V,及直充电75V~1,500V之间的所有产品]。例如:家电产品(EN60335)、灯具产品(EN60598)、视听产品(EN60065),信息产品(EN60950)、电性机械(EN60204)、量测仪器(EN61010)。
有些设备虽然使用电力之电压在上述范围内,惟LVD之附件二列出了一些排除条款,这些设备另有专属之指令或法规规范,以下为本指令范围外之产品及情况:
·使用于易爆炸环境内的电气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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