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院初裁认为“设计”作为著作权保护只需满足原创性即可
作者:瑞祺咨询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12-17
早在Flos案(C-168/09,2011年1月27日)中,欧盟法院就曾指出,对于外观设计要满足何种条件才能根据成员国国内法律同时作为著作权保护,成员国法院不能自由设定条件。有些成员国认为Flos案违反了《欧盟外观设计指令》第17条,以及《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96条(2),因为根据前述欧盟法律,外观设计可以根据成员国国内法作为著作权保护,保护的范围、条件以及多重保护应由国内法决定。这些国家往往对著作权保护规定了更高的门槛。
2019年9月12日,欧盟法院在Cofemel案(C-683/17)的初裁中,认为“设计”只要满足原创性的要求,就可以在成员国内作为著作权得到保护。
本案原告(G-Star Raw)诉称被告(Cofemel)设计的服装模仿了原告的 “Rowdy”体恤衫和针织衫以及“Rotor”牛仔裤的设计。原告认为自己的这些产品应当在葡萄牙获得著作权保护。但是,根据葡萄牙法律,实用艺术品、工业设计等要有超出“设计”实用目的之外的,明显的、与众不同的视觉/美学效果才能得到著作权保护,这个标准要高于欧盟法律中著作权保护的“原创性”标准。
葡萄牙的规定是否符合欧盟法律?针对这个问题,葡萄牙上诉法院提请欧盟法院给出回复。
欧盟法院给出的回复基本采纳了今年5月2号总法务官的意见。法院指出,各成员国对“作品”的界定应该保持一致,是不是能作为“作品”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唯一的要求就是满足“原创性”。成员国不能对此有更高的要求。某一客体怎样才算有原创性,法院认为,就是“源于作者自由且有创造性的选择,能必要且充分地体现了作者的个性特征”。法院还认为,出于技术性的考虑而制作的客体,因为法律或是其他限制,没有行使自由创作的空间,那么这个客体就不能被认为具备著作权所要求的“原创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