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已注册 “轻松筹”商标 同名微信筹款工具知名度较高
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称,追梦网是其所有并经营的专注于年轻人新生活的综合性众筹平台。2014年9月,原告推出一款基于微信社交圈的筹款工具“轻松筹”,在该平台上可以发起一般项目或者吃喝玩乐项目,聚会AA、购物拼单等均可实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2016年6月28日,原告在《类似商品与服务区分表》中的第35类、38类、42类服务上注册了 “轻松筹”文字商标。
追梦网称,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北京轻松筹)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网站、微信公众号“轻松筹”及安卓手机APP“轻松筹”上发布了大量众筹项目信息,突出使用了“轻松筹”文字,该标识与其商标相同,且其提供的服务属于原告商标核定的服务范围,容易造成公众混淆,该公司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等共计2000万元。
告:商标使用在金融服务上 未发生混淆不侵权
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辩称,众筹属于融资、金融服务。其于2016年7月21日在第36类金融服务上注册取得了“轻松筹”商标,将该商标使用在金融服务上,不构成侵权。
北京轻松筹公司还表示,公司的服务仅是提供筹款平台以实现帮助发起人筹款融资的目的,不属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范围。经过被告的大量使用,“轻松筹”已经与其公司建立了明确固定的联系,而追梦网未在其注册的服务类别上使用涉案商标,因此北京轻松筹的行为不会与其提供的服务产生混淆,不同意的原告的诉请。
一审法院:被告拆分、超范围使用近似标识 易造成混淆
东城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控侵权标识与涉案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排列方式上一致,仅在字体上存在细微差别,属于近似标识。
北京轻松筹通过其经营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及APP,为众筹项目发起人公开发布包含商业类筹款项目在内的信息提供平台,该行为的本质系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包含商业类在内的筹款项目信息,目的在于通过该种媒介向公众介绍筹款项目,从而为发起人从事包括商业经营在内的活动募集资金提供帮助,属于涉案商标第35类核定服务项目中的“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服务。
同时,法院认为,虽然被告提供的网络平台可使其他网络用户知悉项目信息,客观上实现了传送信息的效果,但其并不直接提供电信技术支持类服务,也未通过该平台向公众提供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开发、更新等专业技术服务,故不属于原告主张的第38类电信服务项下的“信息传送”服务及第42类“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更新,软件运营服务【SaaS】”。
另外,被告虽然在金融服务上注册了“轻松筹”商标,但在实际经营过程中多处未规范使用该商标,而是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的方式进行使用;另一方面,被告仅为发起人发布该信息提供了服务平台,并未直接从事该筹款融资事务,且其他网络用户对发起人提供资金支持的目的并非是为了获取资金、利息回报,故被告提供的服务不属于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范围,其涉案行为并非是对该商标的使用。
综上,法院认为被告北京轻松筹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行为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且已有相关主体对原、被告提供的服务实际产生了混淆,认定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上海追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注册的“轻松筹”文字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东城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令北京轻松筹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58万元,并在网站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