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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提供虚假材料出自第三方,应处罚投标供应商吗?

作者:瑞祺咨询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12-30

某单位在政府采购监督检查中发现投标供应商甲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报告为虚假材料。甲公司申辩称:“该检验检测报告是产品供应商乙公司提供,本公司未核实该检验报告真实性,无主观故意。”但财政部门认为,甲公司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盖有本公司公章的虚假的检验检测报告有利于其获得中标资格,已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中所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无论甲公司是否存在主观故意,还是甲公司是否获得中标资格,客观上都已经构成“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事实。

问题引出

 
 

本案例中,采购活动中发现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情形,该供应商未中标,也没有造成实质性影响或后果,对此给供应商作出行政处罚是否合法?

专家点评

 
 

在采购实践中,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况屡见不鲜。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仍是质疑投诉的“重灾区”。

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将会面临三种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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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笔者认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是不以中标为前提条件,只要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就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包括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本案例,财政部门在认定过程中,根据客观情况认定,也就是只需要证明投标文件中的检验报告是虚假的。是否需要考虑供应商的主观过错呢?首先,普遍观点是违法行为只有在保持主客观一致的情况下,才应受到处罚。然而,政府采购本身不同于一般的市场民事交易行为,其资金来源具有特殊性,对供应商有更高的要求,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中必须诚实信用,对自己提供的材料真实性负责。

因此,本案例在处理甲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时,考虑到现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为了严肃政府采购市场,在认定标准上应主要以客观认定更符合法律要求,对主观过错以推定方式来确定即可。

然而,第三方提供的虚假材料,属于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吗?就本案例而言,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甲公司对其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有审慎的审查义务,将第三方,也就是乙公司提供的虚假材料作为投标文件组成部分予以提交的,属于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法规链接

 
 

《政府采购法》

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行政处罚法》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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