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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调整商标缴费流程相关事项的公告

作者:瑞祺咨询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12-28

 一、设置缴费通知环节 

  自2019年12月30日之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在申请业务受理和后续业务核准之前增加缴费通知环节,实现先通知后缴费。商标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应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商标费用。缴费通知书样式见附件。 
  二、启用财政电子票据 
  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全国财政电子票据式样和财政机打票据式样的通知》(财综〔2018〕72号)规定,商标票据统一调整为全国财政电子票据,财政电子票据可以入账报销。各单位接收票据后,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规定,确保入账票据真实可靠,防止票据重复入账报销。 
  三、设置缴费衔接期 
  2019年12月30日至2020年2月29日为缴费衔接期。2019年12月30日之前提交的商标申请,适用原缴费规则。2020年2月29日之后,适用原缴费规则的商标申请仍未完成缴费的,我局统一发放缴费通知书,当事人和代理机构需按照本公告流程进行缴费。 
  2019年12月30日之后提交的商标申请,商标申请当事人和代理机构可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缴费,无需汇款。已汇至商标局的费用,除用于缴纳适用调整前规则执行的商标申请缴费外,可向商标局申请退款。 
  本次商标缴费相关事项涉及商标业务缴费和票据开具方式,请商标业务当事人及代理机构认真阅读相关业务申请指南,以免影响商标业务的正常办理。 
  特此公告。 
    
  附件:
1.缴费通知书(式样) 

2.商标国际注册缴费通知书(式样)       

  下载附件请点击原文链接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19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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