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又看到一份向工商局提交的商标侵权投诉书,还是某上市公司提交的,感觉相当地不专业。
首先,投诉人引证保护的注册商标,只介绍其商标所用文字“**”,也不载明商标注册号、注册时间以及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与类别。
其次,指控被投诉人将与投诉人“**”商标相同文字作为企业字号和商场LOGO突出使用构成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却不载明被投诉人企业名称注册时间是否晚于投诉人注册商标及字号的知名时间,也不明确指出被投诉人涉嫌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
第三,在未载明引证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的情况下,仅以被投诉人经营的商品服务范围与投诉人相同近似,就主张被投诉人构成商标侵权。
第四,主流观点认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不包括商场超市提供的商品零售服务,且“推销(替他人)”与商场超市提供的服务之间是否构成类似服务存在较大争议的情况下,虽然同时提出不正当竞争投诉,但投诉书中对不正当竞争只是简单提及,并无深入点的理由。
向工商局提出商标侵权投诉,跟向法院提起商标侵权民事诉讼,既有相通之处,也有区别之处。商标侵权投诉,首先要能有效说服工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至少要让工商执法人员内心确信被投诉人非常可能构成商标侵权,并且知道从哪些方面取证论证被投诉人构成商标侵权;至少要让工商机关根据投诉材料或者初步核查,就足以作出被投诉人涉嫌商标侵权的判断,进而作出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决定,启动案件调查取证。所以,摆证据、讲事实、说道理,是商标侵权投诉书及附件材料应当要做到的。商标侵权投诉书的“摆证据、讲事实”,与商标侵权民事起诉书应当是类似的,在民事诉讼中原告要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在行政投诉程序中投诉人也要及时提供证据或者证据线索。民事诉讼程序中原告可以在开庭审理尤其是法庭辩论时重点阐述自己主张的理由,但在行政投诉中投诉人就应当在投诉书中尽量详细阐述道理,尽早说服行政执法人员接受自己的观点与理由。
个人认为,专业点的商标侵权投诉书,起码应当载明:
(一)自己寻求保护的商标注册号、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注册商标核定的标志情况及其注册商标知名度情况(包括知名时间、知名地域范围与商品服务范围);
(二)被投诉人使用的被控侵权商标的标志情况、被控侵权标志所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情况、被控侵权使用方式情况及被控侵权使用时间地点等情况;
(三)论述被控侵权标志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近似商标的情况(不是跟投诉人实际使用的商标进行比对),被控侵权标志所使用的商品服务项目与投诉人注册商标核定的商品服务项目构成相同类似商品服务情况(不是跟投诉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服务项目进行比对),以及被控侵权使用行为足以导致市场混淆情况。
(四)如果投诉人实际使用并且知名的标志,并非其注册商标核定的标志,尤其是投诉人实际使用并且相关标志取得知名的商品服务项目,与其注册商标所核定的商品服务项目较难认定为相同类似商品服务,且被投诉人的商品服务项目与投诉人相同的情况下,就应当考虑依照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提起仿冒商业标识混淆行为的不正当竞争投诉,而不应当仅仅提出商标侵权投诉。
对于被投诉人来讲,在依法配合工商执法人员调查的同时,也应当尽早地积极地提出自己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的抗辩证据及理由,尤其是自己构成合理使用、善意在先继续使用的证据,身为销售商确实不知情的证据、被控侵权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据,以及被控侵权标志与投诉人注册商标不相同不近似的理由、商品服务项目不相同不类似的理由、不会导致市场混淆的理由等等。
曾在个案调查处理中,遇到过被投诉人感觉自己冤枉却拒不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不积极提供自己在先使用等合法抗辩的证据,让执法人员干着急的情况。要知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行政诉讼证据的司法解释,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依法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当事人依法应当提供而没有提供,在行政诉讼程序中再提供的证据,法院一般是不予采纳的。被投诉人在工商机关调查处理期间,不依法积极提供支持自己合法抗辩理由、免罚理由的证据,导致受到行政处罚的,真得可能在行政诉讼中都难以挽回困境!
好好用心写好商标侵权投诉书吧!好好用心帮助被投诉人阐述自己不侵权、应免罚的抗辩理由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