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同一商标,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
《民法通则》规定了财产共有制度。
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商标权作为民事财产权,当然也可以由两个以上权利人共有。
共有商标是指两个以上主体共同申请注册商标,共同享有商标专用权。共有商标的理论基础是民事财产共有制度。
根据该条的规定,应当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理解共有商标:
一、共有商标的主体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即共有商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商标专用权;
二、共有商标的客体只有一个。无论共有商标的主体有多少个,其客体只有一个,才能构成共有商标。也就是说,数个商标注册人共同享有和行使同一商标专用权的商标,才能称为共有商标。
三、共有商标需要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共同申请注册,共同享有和行使该商标专用权。因此,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主体各自分别申请注册的,不构成共有商标。
*注:共同共有人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共有商标的特征:
共有商标权标的重要特征是其主体的复数性。共有商标权的主体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它表达的是权利主体的复数而不是权利客体的复数。数人基于共同注册或者共同受让而拥有对同一商标的专用权,才是共有商标权,如果是同一主体对数个商标所享有的专用权,则不构成共有商标权。
共有商标权的另一个特征是其权利的单一性。共有商标权是一个商标权而不是数个商标权,共有是指对同一商标的共有而不是对数个商标的共有。如果数人既对甲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又对乙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则是两个独立的共有商标权,而不是一个共有商标权。
*注:共有商标不同于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所有权属于一个集体,集体商标体现的并不是商标权共有,而商标权共有是指共有商标的各共有人对该商标的共同所有。集体商标一般不许可转让。
商标是无形的财产,是信誉的载体。无论是共有商标还是其他商标,都需要给予必要的保护。总而言之,商标无小事,切不可轻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