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虎公司”)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针对北京腾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祥公司”)注册的第11673527号“T-TYPE”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请求。
捷豹路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虎公司”)以“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针对北京腾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腾祥公司”)注册的第11673527号“T-TYPE”商标(以下称诉争商标)向商标局提起撤销请求。
商标撤三程序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基于上述理由,捷豹路虎有限公司向商标局申请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程序即通常所说的商标“撤三”程序。
北京腾祥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作为正常、合法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在遭遇到商标“撤三”程序时为了积极应对。必须:收集提交符合商标法规定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具体的说,商标的使用首先应当是商业性的使用。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大致可以总结为三类:1、与商品相结合的直接性使用,其表现形式例如直接印在商品上、包装上或者印在说明书、价目表等上面。2、商品交易性使用,其表现形式例如销售合同、发票、报关单据等。3、广告宣传性使用,其表现形式例如媒体广告、展会、宣传册等。
上述商标使用过程中所形成的证据,都可以成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证据。
商标权人腾祥公司作为一家字库软件开发公司,实际拥有多年的运营经验,已经面向市场推出众多“T-TYPE”品牌的字库软件。腾祥公司在撤销及复审两级行政程序中也确实提交了大量“商标使用证据”,但却均未获得认可。
而实际情况也是如此:腾祥公司销售过程中均没有把“T-TYPE”商标体现在合同或发票上,无法提供销售类的有效使用证据。同时,也并没有广告宣传性的使用。
经分析后,代理团队认为,只能将案件重点放在与商品结合的直接性使用证据上。
经过进一步分析挖掘,代理团队发现:腾祥公司的字库产品实际上在很多专业性的字库网站都有上传和下载,上传日期也大多都在指定的三年时间内。更重要的是,这些字库产品下载后,通过在系统中查看该字库产品的详细信息,其中都明确标注了诉争商标(如图1)。
这是一个重要信息,显然也是诉讼的重点。经过对这些证据的公证保全,庭审中,代理团队围绕该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别是软件产品的特殊性、商标与产品结合的特殊性等进行了充分的论证,最终法院认可了原告的主张,判决撤销关于第11673527号“T-TYPE”商标撤销复审决定。
当申请商标后,一定要记得商标续展。
软件商标是提供软件的经营者在其向社会提供的软件项目上使用的标记。软件商标与商品商标相比,不同之处在于软件商标表彰的对象不是实物商品而是一种位于计算机上的虚拟产品。软件商品在商业活动中,软件提供者若有在软件服务所使用的物品上标明其软件商标,利用音像、电子媒体、网络等平面或者立体媒介使相关公众认识到其为软件商标等行为,可以认定为软件商标的使用。
当下软件产品的发展趋势逐渐由线下发展为线上,软件产品不再固有的存在于某实物载体,而是通过网络流转,相关公众在下载软件产品时出现的页面可显示出软件商标及该商标的产品提供者,可以使得该商标与产品提供者之间形成对应关系,即应认定该商标在软件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