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规定,承检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检验活动。承检机构进行检验,应当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承检机构的抽样检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等情形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办法》第五十条明确指出:
(一)调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终身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以外其他情形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详情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计 划
第三章 抽 样
第四章 检验与结果报送
第五章 复检和异议
第六章 核查处置及信息发布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