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虾酱,你选“老北塘”还是“北塘”

作者:瑞祺咨询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07-22

近日,北京知产法院就“北塘”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作出判决。本案主要涉及在现行《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归属于不同类别的商品是否构成类似的问题。
  “北塘”商标(简称诉争商标)由北塘海鲜协会于2009年5月14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2012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虾酱”等商品上。
  “老北塘”商标(简称引证商标)由老北塘食品公司于2002年4月2日向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调味品、调味酱”等商品上。老北塘食品公司对诉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原告老北塘食品公司不服被诉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一方面,从商标标识来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 在文字构成、呼叫方面构成近似,因此,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另一方面,从核定使用的商品分类看,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虽然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中归属于不同的商品类别,但“虾酱”商品与“调味品、调味酱”商品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因素考虑,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核定使用的“虾酱”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调味品、调味酱”商品构成类似商品,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据此,北京知产法院判决支持原告老北塘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撤销被诉裁定并重作。
  法官提示:商标保护的根本功能在于区分商品来源,从而避免相关公众在挑选商品时产生混淆、误认,其中商品类似是非常重要的考量因素。《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虽然作为判断商品是否构成类似的重要依据,但在具体的案件审理过程中,还应当结合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等因素进行综合考量,进而确保商标保护的精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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