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菲诗小铺被诉侵害LVMH商标权案二审再次‘败诉’

作者:瑞祺咨询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07-02

韩国化妆品企业菲诗小铺被法国奢侈品牌路易威登(LVMH)提出的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讼案二审判决再次败诉。

据司法界消息,近日,首尔高等法院第4民事部在路易威登起诉菲诗小铺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讼案中判决:菲诗小铺向路易威登赔偿7000万韩元(约合人民币41.7万元),判决原告部分诉讼请求胜诉,在去年一审宣判的赔偿5000万韩元基础上增加2000万。

此次诉讼背景是,2016年菲诗小铺与美国包包品牌‘My Other Bag’跨界合作推出的气垫新品包装设计采用了与LV Monogram相似的设计元素。

‘My Other Bag’是一款一面印有名牌手提包插画,另一面印有‘My Other Bag’文字的环保手提包品牌,LV Monogram设计元素由钻石和内部带有花瓣的圆形图案构成。

LVMH集团方面认为,菲诗小铺的行为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提出了相当于2亿韩元的侵权赔偿诉讼。菲诗小铺方面则主张“作为合法的商标戏仿,不属于损害识别能力或商誉行为,并且生产和销售气垫化妆品的行为不属于违反公平交易惯例或竞争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法院法官认为“虽然‘My Other Bag’在韩国的知名度不高,但随着产品推广,使用LV标语等行为,存在利用LV名牌形象的嫌疑。”因此判决原告胜诉。

而在二审中,路易威登主张菲诗小铺产品有和路易威登产品混淆的嫌疑获得了法院的认定。

即认定菲诗小铺的行为属于‘与他人商品混淆’的行为,这种行为足以让引人误认为路易威登和菲诗小铺建立了合作关系。

审判庭裁定认为“菲诗小铺在推广相关产品时使用的广告语,不仅出于装饰和设计的目的使用,还为了显示商品的出处而使用。”

生活健康有关人士表示“相关产品是2016年4月限量销售的产品,目前还没有收到判决书,计划收到判决并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此外,LVMH在美国也曾提出‘My Other Bag’商标侵权诉讼,但美国法院认为“与模仿对象相比,模仿作品带有新的不同含义,属于商标戏仿。”驳回了原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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