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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2万元!温州“楠溪江啤酒”商标易主?

作者:瑞祺咨询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06-20

说起“楠溪江啤酒”这个品牌,许多温州人特别是永嘉人都耳熟能详。近日,在市场上沉寂已久的楠溪江啤酒,再次引发了外界关注。

“楠溪江啤酒”商标易主

据温州都市报信息,日前,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的“楠溪江”、“87”等5枚商标在阿里司法拍卖网络平台完成拍卖,经过146次的出价,以88.2万元成交。

 

据了解,楠溪江啤酒此次网拍的5枚商标分别为“楠溪江”、“87”、“楠溪”、“楠溪江山水纯生”、“楠溪山水”,其中“楠溪江”、“87”这两枚商标在温州市有较高的知名度。

公开资料显示,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前身为国营永嘉啤酒厂,创建于1958年,后晋升为浙江楠溪江啤酒厂,“楠溪江”商标在2008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2011时入选全国“两会”宴会酒。2009年,楠溪江啤酒厂以9000万元的价格被中国楠溪江农业集团收购。不料,随着楠溪江农业集团陷入资金困局,走向破产,楠溪江啤酒也于2013年夏天进入了破产程序。

曾经红极一时的楠溪江啤酒,如今却商标易主,令人唏嘘不已。事实上,这样的情况并非个例,许多家喻户晓的老品牌,因为种种原因,不得不拍卖商标。

恭喜获得商标的金主,88万买一个老字号商标太值了!我说的对吗?

 

历史介绍:

01

楠溪江农业集团遇大败局 楠溪江啤酒破产

——2013年7月10日

徐林和他的楠溪江农业集团可谓命运多舛。

2009年以9000万元价格收购楠溪江啤酒厂,一度在当地成为热点新闻;

2011年欲收购蓝田股份实现“借壳上市”,虽然出价最高,最终因复杂因素败走麦城;

2012年4月徐林被传“跑路”,后现身接受媒体采访,表示要“东山再起”;

如今传来的最新消息却是,楠溪江农业集团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已进入破产程序,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下周举行。徐林本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公安机关羁押。

是什么原因使楠溪江农业集团一步步滑至破产的边缘?知情人士透露,公司收购蓝田股份受挫肯定影响很大,同时投资过度、产业链拉得过长,民间高息借贷导致楠溪江集团最终走向败局。

投资过度陷资金困局

记者了解到,除了收购楠溪江啤酒外,这几年徐林还先后投资运作了田园早香柚、枫林杜仲基地等十几个项目,投入上亿元资金兴建楠溪江农业产业园、绿色食品专业大厦等。

永嘉县金融办人士透露,事实上徐林自身的资金实力并不足以同时拉动这么多的项目运作,这些项目资金来源中,自有资金比例较低,主要依靠融资。

事实上,在资金链出现问题后,徐林自己也意识到了这一点,他曾对媒体表示,前几年楠溪江农业集团产业链拉得很长,投资很大,想把种植、养殖、加工、销售、休闲、旅游等整个农业产业链都做下来,结果力不从心,背负了巨大的压力。

他曾打算积极“瘦身”,并主动公开债权人登记,寻求政府帮助。当地政府为了帮扶企业同时也保护债权人利益,也曾积极参与救助。但是由于各种原因,这些努力并未奏效,楠溪江农业集团最终进入法院破产程序。

楠溪江啤酒同陷泥淖

说起楠溪江啤酒,很多温州人特别是永嘉人都怀有较深感情。这一啤酒品牌历史久远,带有浓厚的地域性色彩。前身为国营永嘉啤酒厂,后晋升为浙江楠溪江啤酒厂,1996年到1999年达到顶峰,楠溪江商标在2008年获得中国驰名商标,2011时入选全国“两会”宴会酒。

2009年,楠溪江啤酒厂以9000万元的价格被中国楠溪江农业集团收购。对于这个啤酒品牌,徐林可以说也是倾注了不少心血。他投资1500万元新建糖化楼,让5万吨啤酒生产线实现技术升级和智能化;重金力邀著名的啤酒酿造大师徐斌加盟,组建的技术研发团队,打造核心竞争力;还聘请专业企划公司对啤酒品牌进行全方位系统化的策划推广。

然而,这一切努力的成果却因投资不慎、资金链断裂而被吞没。记者了解到,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破产案涉及债务2亿多元,加上利息超过3个亿,其中银行贷款约占四成,民间借贷约占六成。

/02/

楠溪江啤酒公司法人代表因非法吸收存款被判刑

——2014年12月15日

记者从温州永嘉法院了解到,日前,永嘉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浙江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徐某、徐某某、夏某等三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因涉案数额巨大,三人分别被判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档案

徐某52岁,是浙江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楠溪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因本案于2012年7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徐某某48岁,是浙江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股东、永嘉县楠江红酒业有限公司股东兼法人代表,因本案于2012年7月20日被监视居住,同年11月2日被逮捕。

夏某49岁,经商,因本案于2013年3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15日被逮捕。

2009年以来,徐某、徐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以资金周转、银行还贷、公司生产经营等理由,以支付高额利息为诱饵,向被害人朱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用于二人共同收购“浙江省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还本息及后续其他项目投资,共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亿余元。

 

后徐某、徐某某向夏某吸收部分存款用于收购“浙江省楠溪江啤酒有限公司”及后续投资后,又继续向被告人夏某吸收存款。

夏某在得知被告人徐某、徐某某共同投资状况后,为保证自身利益与资金安全,积极介入该些项目的监管与经营,为了资金回报,帮助徐某、徐某某以高息为诱饵,向被害人谢某等社会不特定人员吸收存款从事还本付息、生产经营和收购“蓝田集团”及其他项目投资,导致徐某、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不断向社会辐射、扩散,造成他人损失。

其中,被告人徐某、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亿余元,被告人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5亿余元。

期间,徐某、徐某某在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情况下,又以楠溪江农业集团有限公司收购湖北“蓝田集团”并整合上市进行所谓“私募”的名义向被害人董某等165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存款共计6914万元。

湖北“蓝田集团”收购失败后,1.5亿元返回了公司账户,徐某、徐某某并没有将集资款返还被害人,而是将部分资金用于偿还他们的借款利息等,造成参与“私募”的165名被害人全额损失6914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人徐某、徐某某、夏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故作出以下判决:

被告人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5万元。

被告人徐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

被告人夏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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