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都“9102”年了,作为走在时尚最前沿的新时代潮男潮女,你,穿潮牌了吗?
年轻人思想前卫,性格张扬,穿着打扮喜欢展示出自己独出心裁的品味风格和特立独行的态度,为了迎合新时代的潮男潮女们的需求,潮牌应运而生。所谓潮牌就是潮流品牌,潮流不同于时尚,比起时尚,可能更加前卫。今天,咱们就来盘盘关于潮牌商标的那些事儿。
现在,潮牌已经融入了年轻人的生活中,成为一种穿着打扮的常态化标签,潮牌商标更是已经深入人心,来自东京大阪的“福神evisu”作为人气街头牛仔品牌,用裤后袋的“M”图案作为标志,原汁原味的古典牛仔裤元素和时髦的街头风格使其迅速成名并成为日本顶级牛仔裤品牌。“CDG”全称为“COMME DES GARCONS”,出自日本设计师川久保玲之手,以不对称、曲面状的前卫服饰闻名全球,一颗可爱的小桃心,加上低彩度的布料,受到了许多时尚人士的喜爱。为1994年秋季诞生于美国纽约曼哈顿的美国潮牌,本意为最高至上,结合了滑板、Hip-hop等文化的美国街头服饰品牌,简简单单的“Supreme”,可以称得上是整个美国街头文化的缩影。“Champion”译为“冠军”,如同痴迷于竞技体育运动的人们对于胜利的渴望一样,所有人的心中都有一个关于冠军的梦,自从1919年问世,就已经吸引了众多运动爱好者的眼球。凭借不断进取的创新精神和出色的产品,拥有许多运动服装界的“第一”,第一件连帽衫,第一件可正反穿着的T恤等。这些潮牌商标共同的特点是拥有别致的图形与充满渲染力的文字,加上其产品的质量与服务,他们迅速成为消费市场的热宠。潮牌的盛行正彰显出新生代人群对市场的感知和追求,潮牌也按照其盛行的轨迹由小众向大众流行开来。面对设计独特、别出心裁的图案与文字,这让作为审查员的笔者也大开眼界,在审查过程中也感受到了许多不同的乐趣。
大多数潮牌商标首先会涵盖第25类服装鞋帽等商品,商家也正是基于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规定,早早都取得了排他独占的商标专用权,以防在市场竞争中出现品牌争议的后顾之忧。而少数商标申请人为了搭上“潮牌”的顺风车,故意申请了完全包含潮牌商标或者与潮牌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希望借潮牌的影响力搭售自己的产品,浑水摸鱼。举个比较常见的例子,大家都知道这个潮牌,但是很少有人知道它的所属公司,商标是HBI品牌服饰企业有限公司最早于1983年8月12日申请注册的,也就是大家所熟知的正品“Champion”,而在25类商品上,共有七百多件“Champion”作为商标来申请,申请的图样也是五花八门,大致分为这几种情况:第一种类型就是“完全相同”型,这种类型在“傍潮牌”的情况中比较常见,也比较简单,如第32869823号“Champion” 商标,文字部分与“Champion”完全相同,显然该申请人就是故意申请与潮牌相同的商标,想搭潮牌商标影响力的便车,在经过审查员的精准定位下,现已引证第206355号“Champion”系列商标驳回。第二种类型为“完全包含”型,这种情况就比较考验审查员对品牌的了解认知程度了,如第32061937号“Cchampionew”商标,申请人在“Champion”前面加了一个大写英文字母“C”,后面加了一个英文单词“new”,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审查员对“Champion”这个品牌没有了解的话,很容易犯审查错误让其注册成功,同样,该商标也引证了第18624840号“Champion”系列商标予以驳回了。第三种类型是“以假乱真”型,这种类型比较上述两种类型,是最有趣的,也是申请量最多的。为什么这么说呢?因为申请人注册的这种商标,如果按照审查标准来审查的话,是不应该判为近似商标的,但是商标图样看上去,字形、图样高度近似。比如,第33542251号“Championant”商标,意译为“冠军蚂蚁”;第31131924号“GUANJUNMAO”商标,其实是“冠军猫”的拼音,但看上去是不是跟“Champion”特别像呢,当然啦,上述两个商标也都被审查员引证真正的“Champion”予以驳回啦。
我们作为商标审查员,肩负着国家赋予的商标审查神圣使命,维护的是每一个商标申请人的合法权益,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时尚潮流的大风暴已经到来,在尊重品牌价值的同时,还要时刻保持着警惕的状态,认清许多“山寨版”潮流品牌,把产权保护渗入到我们每一个审查员的心中。
跟随着社会热度走向,个别申请人为了减少运营投入, “傍潮牌”搭便车尽快获利,不断来申请注册这种“山寨潮牌”商标,如第32429771号“EVISU”商标,引证捷尔普国际有限公司申请的第9369987号“EVISU” 系列商标驳回,第31404245号“COMME DES GARCONS”商标引证科姆德卡森株式会社申请的第219477号“COMME DES GARCONS”系列商标驳回等。这些山寨版的潮牌商标在我们审查员看来,是很难通过注册关口的,因为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所以这种行为不仅是对申请人自身的时间、金钱的一种极大浪费,更会对申请人信誉会产生很大的负面影响,甚至会侵犯在先商标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还有可能受到法律的惩罚,实在是得不偿失。
商标品牌战略的齿轮已经高速转动,一个具有形象特征的商标对企业的发展来说,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商标的初始价值有可能并不大,但是通过企业长期的运作和经营,就会展现出非常惊人的品牌价值。比如近日WPP与凯度在美国纽约发布了“2019年BrandZ全球品牌价值100强”排名,亚马逊以3155亿美元位居榜首,苹果(3095亿美元)、谷歌(3090亿美元)紧随其后,我国的众多品牌也高居榜单之上,如阿里巴巴(1312亿美元)和腾讯(1309亿美元)等。如此之高的品牌价值,正是体现了权利人多年的精心策划和全方位运营,没有超乎想象的辛苦付出,哪来这一点一滴聚集起来的财富?
当前傍潮牌的现象依然没有减退的迹象,笔者在此想对这部分申请人说,抱着傍潮牌的想法来不劳而获、想要利用所谓的“名牌效应”的做法是不可取的,创造自己的品牌,用努力与付出去提高产品本身的质量与服务水平,才是企业长久发展的硬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