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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总承包单位必须具备“双资质”或为联合体!

作者:瑞祺咨询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20-04-29

来源:四川省住建厅

3月1日起,住建部、发改委联合印发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多个省市也陆续发文跟进。

4月20日,四川省住建厅印发《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对许多条款做了细化,更方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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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承包企业和施工劳务企业不能作为联合一方参与工程总承包;

不具备"双资质"的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不能独立承接工程总承包业务。

第十一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同时具有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和施工资质,或者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组成联合体

“施工资质”“施工单位”是指施工总承包资质、具有施工总承包资质的施工单位。

注:两部委发布的管理办法提出,施工、设计资质可互认

  • 鼓励施工单位申请取得工程设计资质,具有一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的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完成的相应规模工程总承包业绩可以作为设计、施工业绩申报。

  • 鼓励设计单位申请取得施工资质,已取得工程设计综合资质、行业甲级资质、建筑工程专业甲级资质的单位,可以直接申请相应类别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

2

对除部分特殊工程外的联合体方式承揽工程总承包作了细化规定。

第十二条 除技术复杂的大型房屋建筑项目,跨越铁路、公路及其桥梁、涵洞等的大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对工程设计或施工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外,以联合体方式承揽的,联合体成员中工程设计、施工单位原则上不宜超过3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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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联合体方式实施工程总承包的,联合体内部间的转包,或与联合体外的其他方的转包,都是不可以的。

第二十四条 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总承包项目转包。

采用联合体方式承包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在联合体分工协议中约定或者在项目实际实施过程中,联合体一方既不实施工程设计或者施工业务,也不对工程实施组织管理,且向联合体其他成员或者以分包形式收取管理费或者其他类似费用的,属于联合体一方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给其他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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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压缩工期、要求提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应当支付奖励费或补偿费,并在招标清单中明确列出。

第十九条 拟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的项目,在其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阶段若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有特殊要求,要求创建市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或在能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压缩工期超过定额工期20%的,应在投资估算或投资概算基础上增加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或缩短定额工期补偿费。按照建设单位要求提前竣工验收交付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工程总承包单位增加合理的提前竣工交付使用补偿奖励费。

招标人应当将创优质工程奖补偿奖励费或缩短定额工期补偿费列入招标文件,并在招标工程清单中增列相应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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