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进入台州瑞祺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官网!

欧盟对聚酰胺和三聚氰胺塑料厨房用具实施进口

作者:瑞祺咨询    来源:瑞祺    发布日期:2011-05-25

 

 

 

 

 

 

近期,欧盟快速预警系统收到几项关于在聚酰胺和三聚氰胺塑料厨房用具中发现基础芳香胺(PAA)和甲醛的通报和预警。这些产品原产自或来源于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为此欧洲委员会已制定进口管制法规,以确保与食品接触的聚酰胺和三聚氰胺塑料厨房用具符合安全要求。

该法规预计于2011年7月1日生效,并在欧盟官方公告颁布日起第20天开始实施。

挑战:
法规要求,输入欧盟的每批聚酰胺和三聚氰胺塑料厨房用具货物应附有相关文件,并在成员国接受检查,包括文件审查、识别和物理检查等。

为确保法规执行的协调统一,欧洲委员会规定了以下程序和步骤:

  1. 对于每一批进口的货物,进口商应向主管机构提交一份附有实验室测试报告的声明。声明应采用货物进口国的官方语言或官方语言其中的一种。
  2. 进口商或其代表应在原产自或来源于中国大陆和香港地区的货物预计到达第一个进口地点前至少2个工作日通知主管机构。
  3. 主管机构将在货物到达第一个进口地点后2个工作日内检查所有货物的文件资料,同时对货物进行识别和物理检验,包括对货物的10%进行实验室分析。
  4. 所有检验完成并得出结果后,货物可以自由进入商品流通领域。
  5. 如果在物理测试过程中发现不合格项,成员国应立即通过快速预警系统通知委员会。

相关信息:
“文件审查”
指对声明和实验室测试报告等文件进行检查。
“识别检查”指视觉检验,以确保货物随附的文件与货物的内容相一致。
“物理检查”指抽样分析和实验室测试,以及其它验证产品是否符合指令2002/72/EC中关于PAA和甲醛的释放量要求的检查。

传 真:0576-89233868 | 咨询热线:0576-89217701 / 188-5769-6611 | E-MAIL:info@reachee.cn

分享给朋友


扫描二维码 关注瑞祺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