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电子电气设备中RoHS有害物质法令 · 欧盟RoHS指令2002/95/EC(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 · 中国RoHS(实施日期:2007年3月1日) · 美国加利福尼亚RoHS强制法案SB20/SB50(实施日期:2007年1月1日) · 韩国RoHS (实施日期:2008年1月1日) 其他欧盟绿色环保指令 · 欧盟镍指令94/27/EC
欧盟RoHS指令2002/95/EC即关于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旨在减少由电子电气设备中的有害物质引起的对环境和健康构成的风险。
电子信息产品在设计、生产和销售过程中应当符合电子信息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或元素控制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两阶段施行
SB20/SB50规定2007年1月1日后生产之特定电子设备,若其中四项重金属 (铅,镉,汞及六价铬) 含量超过欧盟RoHS指令之限定标准,不得进入加州市场。
法令规定产品内限用物质的含量,其中十大项电子产品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多溴联苯(PBBs)和多溴联苯醚(PBDEs)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车辆中铅(Pb)、汞(Hg)、六价铬(Cr(VI))的含量低于1000ppm,镉(Cd)含量低于100ppm。并规定制造商应自产品上市或进口日起一个月内,于公司网页上宣告符合法规所规定限用物质的限值。
· 日本RoHS JIS C 0950 (实施日期:2006年7月1日)
针对RoHS 六项有害物质进行管理,并应依照日本工业标准JIS C 0950进行标示,六项有害物质含量符合欧盟RoHS指令限质规定或虽含有有害物质但属于排外项目的电子电气设备,可标示绿色“G”标志。若有任何一项不达标准,则产品须标示橙色“R”标志,并于此标识之下方或左方注明超出含量之有害物质名称。上一篇:ECHA欧洲化学品管理局就54个潜在的SVHC展开公众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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