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0月18日,欧盟于《欧盟公报》公布最新法规,将纤维成分标签和纤维成分测试 的条文合并为一项新法例。新制定的法例 (EU) No. 1007/2011,对其涵盖的纤维成分标签及测试均有若干的新影响。该法规已于2012年5月8日生效,而原先的 73/44/EEC指令、96/73/EC指令 和2008/121/EC指令已被废除。任何在 2012 年 5 月 8 日以后投入市场的纺织品,必须符合新法规。而在 2012 年 5 月 8 日前投入市场,但不符合新法规的货品,可在市场流通至 2014 年 11 月 9 日为止。
重要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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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 12 条:纺织品如果含有源自动物的非纺织部分,在投入市场时,必须在标签或标记注明“内含源自动物的非纺织部分”。主要涉及皮革和真正毛皮,旨在让消费者分辨产品含有的是真正毛皮还是人造毛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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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6 条第 3 款强调:除非成员国家另有规定,否则:“产品的标签或标记应该以消费者所在成员国的官方语言制定。”另外,关于纺织纤维名称的使用,新法规认同相关标签的信息必须在投放市场的产品上清晰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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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4 条:欧盟委员会必须在 2013 年 9 月 30 日前向欧洲议会 汇报以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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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地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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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地区使用的协调洗涤标志的标签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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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地区使用的服装尺寸的统一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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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敏物质的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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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标签和其它新科技,及以符号或代号用作识别纤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