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6日,欧盟在官方公报(OJ)上正式公布了空间加热器(原锅炉)、组合式加热器,以及空间加热器、温度控制和太阳能装置的整装设备的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811/2013及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ErP生态设计实施条例(EU) No 813/2013。
能源标识实施条例(EU) No 811/2013适用于额定加热输出功率≤70 kW的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以及温度控制、太阳能装置和加热器(含组合式)的整装设备。 2015年9月26日起,供应商将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热水器投入市场或服务前,需要给产品提供能效标签。同时,产品单张、技术文件,以及销售时(包括网上销售)提供的信息、广告和技术宣传资料也要符合一定的要求。 下图分别为热泵空间加热器(非低温热泵)及低温热泵空间加热器的能效标签示例。 条例适用于额定加热输出功率≤400 kW的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包括空间加热器、温度控制和太阳能装置的整装设备,或者组合加热器、温度控制和太阳能装置的整装设备。这些加热器设计使用气体或液体燃料,包括化石燃料、生物质燃料、电、以及从空气源/水源/地源/废热中捕捉的环境热量。 条例附录II规定了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的生态设计要求,包括最低季节空间加热能效、最低水加热能效、******声功率级以及******氮氧化物排放量的要求。按照ErP指令的要求,该条例涉及的产品在投入欧盟市场之前,需要加贴CE标识。 (1)最低季节空间加热能效 空间加热器的季节空间加热能效及有用效率最低限值分(见表1)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5年9月26日后,第二阶段为2017年9月26日后。 表1 空间加热器季节空间加热能效及有用效率最低限值 空间加热器类型 季节空间加热能效 (2)最低水加热能效 组合加热器的水加热能效要求(见表2)也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2015年9月26日后,第二阶段为2017年9月26日后。 表2 空间加热器水加热能效最低限值 (3)******声功率级 2015年9月26日起,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的声功率级不得超过表3的******限值。 表3 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的******声功率级(LWA) 额定热输出功率 额定热输出功率 额定热输出功率 额定热输出功率 (4)******氮氧化物排放量 2018年9月26日后,锅炉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的氮氧化物排放量(以二氧化氮表示)不得超过以下限值: (5)产品信息要求 此外,条例还对制造商、授权代表以及进口商提出了相应的产品信息要求,包括产品使用说明书以及合格评定程序中技术文件的信息要求。1. 能效标签
2. ErP实施措施
第一阶段 第二阶段 额定热输出功率 ≤ 70 kW的燃油锅炉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除了额定热输出功率 ≤ 10 kW的B1型锅炉及额定热输出功率 ≤ 30 kW的B1型组合式锅炉。 86% 额定热输出功率 ≤10 kW的B1型锅炉及额定热输出功率 ≤ 30 kW的B1型组合式锅炉 75% 额定热输出功率>70 kW且 ≤ 400 kW的燃油锅炉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 86%或94%* 电热锅炉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 30% 36% 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 86% 100% 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不包括低温热泵) 100% 110% 低温热泵 115% 125% * 在100%额定热输出功率时,有用效率不应低于86%;在30%额定热输出功率时,有用效率不应低于94%。 声明的负荷曲线 3XS XXS XS S M L XL XXL 3XL 4XL 第一阶段 22% 23% 26% 26% 30% 30% 30% 32% 32% 32% 第二阶段 32% 32% 32% 32% 36% 37% 38% 60% 64% 64%
≤ 6 kW
> 6 kW且 ≤ 12 kW
> 12 kW且 ≤ 30 kW
> 30 kW且 ≤ 70 kW室内 室外 室内 室外 室内 室外 室内 室外 60 dB 65 dB 65 dB 70 dB 70 dB 78 dB 80 dB 88 dB
使用气体燃料的燃油锅炉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7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的燃油锅炉空间加热器及组合式加热器:120 mg/kWh
使用气体燃料、配备外燃机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7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配备外燃机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120 mg/kWh
使用气体燃料、配备内燃机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24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配备内燃机的热电联产空间加热器:420 mg/kWh
使用气体燃料、配备外燃机的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7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配备外燃机的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120 mg/kWh
使用气体燃料、配备内燃机的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240 mg/kWh
使用液体燃料、配备内燃机的热泵空间加热器及其组合:420 mg/kW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