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4月12日,某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复议申请人)就其持有的某注册商标(以下称涉案商标)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复议被申请人)提交商标续展注册申请书。复议被申请人经审查,作出《商标续展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理由为“该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经被撤销”。复议申请人不服该决定,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经查,涉案商标于2005年5月16日申请注册,专用权期限自2009年1月21日至2019年1月20日。2013年6月14日,某集团有限公司就涉案商标向复议被申请人提出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2013年8月29日,复议被申请人向本案复议申请人发出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复议申请人未提交使用证据材料。2014年4月11日,复议被申请人作出撤201304***号“关于某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并邮寄送达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在复审期限内未申请复审,该撤销决定生效。此后,复议被申请人在2014年12月27日第1437期《商标公告》上刊登了涉案商标的撤销公告。
本案经复议审理后决定维持复议被申请人作出的《商标续展申请不予核准通知书》,复议申请人未就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决定】
【典型意义】
依照我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应当办理续展手续。办理续展的前提是该商标的注册仍然有效。在有些续展复议案件中,当事人在复议理由中主张自己并未收到复议被申请人邮寄送达的提供使用证据通知,因此错过了提供使用证据的机会。但《商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邮寄送达是一种法定的文件送达方式。商标注册部门依照法定送达程序履行送达义务且相关文件并未被邮局退回,此时该文件应视为已经送达。对注册商标权利人来说,其在商标注册簿中登记的通讯地址应当保证畅通,确保能够投递。当其通讯地址发生改变时,应当及时到商标注册部门进行变更。
此外,依照《商标法》相关规定,注册商标专用权自撤销公告之日起终止。因此,撤销公告日才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终止的时间。在有的涉及续展的复议案件中,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已经生效,但并未刊发撤销公告。此时如果仅依据已生效的撤销决定而径行认为该注册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从而不予核准该注册商标的续展申请,与法律规定相违。商标注册部门应当在补齐相关程序的基础上再对续展申请作出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