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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27406370号“VIV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作者:瑞祺咨询    来源:未知    发布日期:2019-09-21

近几年VIVO可谓是发展迅猛,其品牌产品不仅丰富多样,黑科技也是层出不穷,商标保护也不落下,累计申请商标【vivo】超过1125多件。

 

        通过查询得知,截至目前,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名下共有4062件商包标,大部分已经注册成功,但也有些被驳回!

近期,维沃公司的一枚“VIVO”商标就被驳回了。维沃公司于2017年11月10日申请注册了第27406370号“VIVO”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核定使用范围为第17类的“非金属软管; 绝缘、隔热、隔音用材料; 密封环; 橡胶榔头; 乳胶(天然胶); 防水包装物; 封拉线(卷烟); 非包装用塑料膜; 防污染的浮动障碍物; 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 塑料板”等商品。

申请商标因与第7511955号“VIV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近似被驳回。

申请商标被驳回后,维沃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复审申请。期间,维沃公司还针对对引证商标提起注册商标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俗称撤三)。然而,遗憾的是,复审的结果仍旧不理想。

国家知识产权局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密封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密封环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最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决定: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源:网络

提示

那么商标撤三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1、“商标撤三”全称“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

2、  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后,该商标被撤销无效

提供哪些使用证据最有效力呢?

1、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商标以任何方式直接使用在商品上。

(2)商标使用在商品外包装、容器、标签或附加标牌上等。

(3)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件资料上,包括产品说明、介绍手册、发票、销售协议、票据、收据、单据、商品进出口检疫证明、报关单等。

2、服务商标使用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1)直接使用于服务:包括使用于服务介绍手册、服务场所装饰、招贴、菜单、登记证、价目表、入住表格、挂号卡、奖券、贸易标志、汇款单据、文具、信笺及其他配套用具用品等。

(2)使用于与服务有联系的文件资料,包括发票、发货单、纪念品、提供服务协议等。

3、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上的具体表现方式包括:

在广播、电视、杂志、报纸及广告牌、邮寄广告等媒体或广告方式中为实际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进行的广告宣传(报刊杂志应为经新闻出版部门批准发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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