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6月4日,刘先生于向商标局提出对第21983365号“KM”商标的无效宣告请求。
刘先生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后,第21983365号“KM”商标经商标局核准,于2018年9月6日转让给北京京津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不过,对本案而言,这家受让商标的公司是做什么的,没有什么关系。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一、被申请人作为商标代理机构却申请注册除其代理服务外的其他类别的争议商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
二、被申请人在先申请的与争议商标相同的商标已被驳回,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系被申请人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请求依据《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相关档案信息;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经营范围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被申请人并非商标代理机构,争议商标的注册程序合法,并非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及证据佐证,不能成立。综上,请求维持争议商标注册。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跨日品牌文化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2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月7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于2018年9月6日经我局核准转让予北京京津联行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提交的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信息表明其经营范围含有“商标代理”
2019年05月08日,商标局做出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认为,本案第21983365号“KM及图”商标核准注册的时间为2018年1月7日,该商标自获准注册日至2018年9月6日期间的商标权利人为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及北京跨日品牌文化有限公司(两公司共有),而北京锦衣堂企业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从事商标代理的企业组织,却在与其商标代理不相关的服装商品上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超出了其可以申请注册的代理服务范围,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该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