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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委会发布REACH法规附件XVII修订草案

作者:瑞祺咨询    来源:瑞祺    发布日期:2012-11-28

 



2012年7月16日,欧盟委员拟修订(EU) No 1272/2008法规即欧盟REACH法规。预计于2013年第一季度获得通过。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 第6项 (石棉纤维)

第2列第1段改为:禁止此类纤维或有意添加此类纤维的物品和混合物的制造及置于市场。

2. 第16项 (铅的碳化物)

第2列第2段:成员国需在符合国际劳工公约(ILO)第13条有关涂料中铅白和铅的硫酸盐的规定时,方可在其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用于修复和维护艺术品和历史建筑(包含其内部维修)以及用于出于上述用途将之置于市场销售。此外,如果成员国预计使用量减少,需要通知委员会。

3. 第17项 (铅的硫化物)

第2列第2段:成员国需在符合国际劳工公约(ILO)第13条有关涂料中铅白和铅的硫酸盐的规定时,方可在其境内将此类物质或混合物组分用于修复和维护艺术品和历史建筑(包含其内部维修)以及用于出于上述用途将之置于市场销售。此外,如果成员国预计使用量减少,需要通知委员会。

4. 第28~30项

第2列第1小段第5个缩进内容:未包含在(EC) No 1272/2008法规即REACH法规附件VI第3部分规定的特定浓度限值而为1999/45/EC指令所具体规定的相关浓度

5. 第40项

第1列改为:被归类为可燃、易燃气体二类,可燃、易燃、极易燃液体三类,可燃、易燃固体二类的物质以及遇水释放易燃气体1,2,3分类,自燃液体1类,自燃固体1类的混合物。无论其是否被包含在(EC)No 1272/2008法规附件VI第3部分下。

6. 第42项 (短链氯代石蜡)

删除该项

7. 第47项 (六价铬化合物)

第2列新增第4段:4. 须以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采用的方法来判定水泥的可溶性六价铬含量是否符合第一段的要求

8. 第56项 (二甲苯烷二异氰酸脂(MDI))

9. 删除附录4“注意项”(Notes)

10. 附录6索引号为“807-426-001”的项修订为

11. 附录X修订:第43点 – 偶氮化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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