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16日,欧盟化学品管理局(ECHA)成员国委员会一致通过将四种物质列入授权候选清单(高度关注物质清单),至此授权候选清单上的高度关注物质(SVCH)增加至155种。
从物质加入清单之日起,如果物品中含有该物质,并且重量比超过0.1%,则该物品在欧盟或欧洲经济区(EEA)内的供应商必须提供充分信息,确保客户可以安全地使用物品,或者在收到消费者的要求后45天以内提供相关信息。上述信息必须至少包括物质的名称。
生产商和进口商需在六个月之内向欧洲化学品管理局(ECHA)进行通报,如果:
– 每位生产商或进口商每年生产或进口的物品中所含物质总量超过一吨,并且
– 该物质在物品中所占的重量比超过0.1 %。
如果该物质作为某种特定用途使用的情况已经注册过或该物质没有暴露的可能,则可以豁免。
这四种新的高度关注物质的具体信息如下:
中文名称 | EC 编号 | CAS 编号 | 用途 |
邻苯二甲酸二异己酯 | 271-093-5 | 68515-50-4 | 可用于转向油或传动润滑油中,也可用作橡胶或塑料的增塑剂。 |
氯化镉 | 233-296-7 | 10108-64-2 | 合成硫化镉(色粉)的中间体,也可用于复印,染色和电镀中。 |
水合高硼酸钠盐类 | 239-172-9; 234-390-0 | - | 可用于洗涤剂中,用作漂白剂,消毒剂和牙齿增白剂 |
过硼酸钠 | 231-556-4 | 7632-04-4 | 可用于洗涤剂中,用作漂白剂,消毒剂和牙齿增白剂 |